竣工结算法律规定依据有哪些
竣工结算的处理还可能受到以下特殊情况的影响,需特别关注。
1. 工程存在甩项验收:若工程因部分项目未完工而进行甩项验收,结算时需明确甩项部分的处理方式。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若甩项部分未约定结算方式,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价款,影响结算效率。
2.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时,竣工结算仍可参照原合同约定进行,但需注意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律后果(如利息计算、违约金条款失效等)。
3.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若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可能以“需审计机关审计”为由拖延结算。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约定的,发包人不得以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若您的工程属于此类项目,需提前在合同中明确审计与结算的关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竣工结算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需提前防范。
1. 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付结算款:例如,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存在“隐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结算款。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若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再以质量问题拒付,您可依据该规定抗辩。
2. 结算文件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存在计价错误、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确认等问题,导致结算文件不被认可。此时,您可能需要重新整理结算资料,甚至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竣工结算的法律规定依据,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若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适用《民法典》第788条至第808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其中第799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若涉及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适用《建筑法》第18条关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以及第61条关于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若涉及竣工结算的具体争议解决,适用该解释第19条至第22条的规定,例如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容易出现以下错误操作,需特别注意。
1. 未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期限:部分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约定发包人审核结算文件的具体期限,导致发包人无限期拖延结算,承包人维权无据。
2. 提交结算文件后未保留送达证据: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时未要求对方签收或留存发送记录,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证明已提交结算文件,丧失主张逾期视为认可的权利。
3. 忽视工程验收的重要性: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就要求结算,根据《建筑法》第61条,此类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结算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如果您在结算过程中已经出现上述错误,或担心自己的操作存在风险,建议尽快联系我们,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弥补漏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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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存在甩项验收:若工程因部分项目未完工而进行甩项验收,结算时需明确甩项部分的处理方式。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若甩项部分未约定结算方式,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价款,影响结算效率。
2.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时,竣工结算仍可参照原合同约定进行,但需注意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律后果(如利息计算、违约金条款失效等)。
3.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若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可能以“需审计机关审计”为由拖延结算。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约定的,发包人不得以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若您的工程属于此类项目,需提前在合同中明确审计与结算的关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竣工结算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需提前防范。
1. 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付结算款:例如,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存在“隐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结算款。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若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再以质量问题拒付,您可依据该规定抗辩。
2. 结算文件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存在计价错误、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确认等问题,导致结算文件不被认可。此时,您可能需要重新整理结算资料,甚至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竣工结算的法律规定依据,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若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适用《民法典》第788条至第808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其中第799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若涉及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适用《建筑法》第18条关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以及第61条关于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若涉及竣工结算的具体争议解决,适用该解释第19条至第22条的规定,例如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容易出现以下错误操作,需特别注意。
1. 未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期限:部分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约定发包人审核结算文件的具体期限,导致发包人无限期拖延结算,承包人维权无据。
2. 提交结算文件后未保留送达证据: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时未要求对方签收或留存发送记录,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证明已提交结算文件,丧失主张逾期视为认可的权利。
3. 忽视工程验收的重要性: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就要求结算,根据《建筑法》第61条,此类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结算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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